(一)罪与非罪的区别
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在我们看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应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社会心理的危害程度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确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检查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公开或组织的方式。
2.行为的直接危害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的结果是行为直接损害社会。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或间接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认定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实施,造成不同的社会影响。当然,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比晚上在荒野中的危害更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了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方面。
(二)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众扰乱罪的区别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有明显的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玩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求;后两者的犯罪动机是实现个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以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或者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甚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两者必须以聚众的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客观上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强或者任意破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两者客观上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应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主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三)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不同之处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敲诈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刺激,故意炫耀,所以犯罪往往是面对面的。直接在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要财产是主要目的。因此,为了逃避法律调查,他经常采取间接或面对面暗示的方法,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不愿意被人察觉的态度。
(四)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是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显示威望的动机;故意伤害往往是由某些原因或恩怨引起的。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不特定,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物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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